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一、财政优惠政策: 1·在西藏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,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。 2·每招用1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应届高校毕业生,签订2年合同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;签订3年合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;签订5年以上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。 3·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旅游和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。 二、税收优惠政策 1·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。 2·从事特色优势产业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。 三、金融优惠政策 1·凡符合国家、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,金融机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。 2·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,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国内其他地区水平2个百分点的政策。 3·符合我区旅游业和民族手工业产业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,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。 四、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·建设项目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。旅游、娱乐等类经营性用地的应通过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,其他建设用地且只有用地意向者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,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和抵押。 项目 -1- 项目 -2- 项目 -3- 项目 -4- 项目 -5- 项目 -6- 项目 -7- 项目 -8- 项目 -9- 项目 -10- 项目 -11- 项目 -12-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