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藏自驾车旅游与营地协会

400-0891-611

西藏自驾车旅游产业项目



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


一、财政优惠政策:

在西藏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,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。

2·每招用1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应届高校毕业生,签订2年合同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;签订3年合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;签订5年以上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。

3·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重点旅游和文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。


二、税收优惠政策

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。

2·从事特色优势产业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。
3
·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的企业,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。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4
·对兴办文艺演出团体、体育比赛承办单位、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,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。
5
·图书馆、展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,暂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
三、金融优惠政策

凡符合国家、西藏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,金融机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。

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,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国内其他地区水平2个百分点的政策。

符合我区旅游业和民族手工业产业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,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。


四、土地使用优惠政策

建设项目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。旅游、娱乐等类经营性用地的应通过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,其他建设用地且只有用地意向者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,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和抵押。
依照国家规定,从事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等项目使用国有土地,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拨。
使用国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、引进产业项目的,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,采取划拨用地方式供地;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、荒地、荒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。
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,利用村镇建设用地,采取租赁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。


项目 -1-


项目 -2-


项目 -3-


项目 -4-


项目 -5-


项目 -6-


项目 -7-


项目 -8-


项目 -9-


项目 -10-



项目 -11-


项目 -12-

会员登录
登录
我的资料
留言
回到顶部